2月15日,自治区国资委印发了《内蒙古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内国资发〔202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有关工作部署落地落实,切实提升各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和质量,形成审计大监督格局,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设8章、31条。一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对象范围、内部审计工作含义等。二是内部审计体制机制建设,明确要求监管企业应健全内部审计领导机制,由董事长直接分管,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由集团制定统一的审计计划,加快建设总审计师制度。三是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队伍管理,要求监管企业明确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和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从源头上提升内审工作质量。四是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权限,要求监管企业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积极开展国家政策落实情况、领导人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内控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及重点工作推动情况等审计工作。五是内部审计程序,对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要求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形成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等。六是内部审计成果转化及运用,要求监管企业积极运用内部审计成果,将其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依据,健全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机制,确保整改成效。七是责任追究,明确监管企业违反指引有关规定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八是国资委职责,对各监管企业制定审计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持续追踪落实情况,推动监管企业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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