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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52100MB1152209F/202408-00002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日期: 2024-08-23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8-23 来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更好解决三项制度改革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按照《关于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控股子公司全面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通知》(内企改组办发〔20215)和《呼伦贝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2382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一、基本概念、范围和职责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指对企业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二)范围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经理层成员。

(三)职责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对出资监管企业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已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企业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其上级董事会及党组织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由其上级董事会及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进行审核把关,指导企业具体实施。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党组织负责研究讨论相关工作方案和考核结果应用等重大事项。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统筹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履行决策审批程序、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契约、开展考核、兑现薪酬、聘任或解聘等。

二、主要操作流程

呼伦贝尔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下属各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一般应履行以下主要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背景和目的、任期制管理的主要举措、契约化管理的主要举措、监督管理的主要举措、组织保障和进度安排等。

(二)履行决策审批程序

方案制定后,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及其党组织有关要求,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三)签订契约

根据各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实际,由各级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上级公司董事会与其经理层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和任期,依法依规建立契约关系。

1.岗位聘任协议。一般包括任期期限、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业绩目标、薪酬待遇、退出规定、责任追究等内容。

2.经营业绩责任书。根据岗位聘任协议,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基本信息;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确定方法及计分规则;

4考核实施与奖惩;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考核内容及指标。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分工,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导向,确定每位经理层成员的考核内容及指标。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应适当区分、有效衔接。考核指标的目标值。目标值应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一般根据企业发展战略、经营预算、历史数据、行业对标情况等设置。

3.签约程序。一般由各企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由上级公司董事会确定相关签约程序并组织实施。

(四)考核实施

严格按照契约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强化刚性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一般在当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考核期末,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理层成员考核内容及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反馈给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映。最终确认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薪酬兑现

各级企业应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参照《呼伦贝尔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2382号)进行薪酬兑现。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六)退出管理

1.退出条件。各企业应加强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内的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如百分制低于70),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如完成率低于70%)的;

2连续两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董事会或党组织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2.退出方式。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

三、任期制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任期管理

1.任期期限。经理层成员的任期期限由董事会确定,一般为两到三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2.到期续聘。经理层成员任期期满后,应重新履行聘任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未能续聘的,自然免职(解聘),如有党组织职务,原则上应一并免去。

()明确权责

各企业应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分工,合理划分权责界面。

1.岗位说明书。可以采用岗位说明书等方式,明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

2.权责清单。可以采用制定权责清单等方式,规范董事会与经理层、总经理与其他经理层成员之间的权责关系。

四、监督管理相关环节操作要点

(一)严格任期

任期期限、最多连任届数和期限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延长。

(二)履职监督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对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集团纪检监察、财务、内审等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三)责任追究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支持鼓励企业按照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建立健全并细化相关工作机制的主体、标准、适用情形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落实可操作的制度安排。

集团公司总部《工作方案》报市国资备案。

各旗市区国资委所属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

1.经理层成员岗位聘任协议参考模板

2.经理层成员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参考模板

3.经理层成员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参考模板